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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面试组织管理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 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面试考场。招聘单位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 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8.面试成绩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

(五)考试总成绩确定

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总成绩=面试成绩+年龄加分。

总成绩出现并列的,需请示考点主考,考点主考批准后,由考场主考官组织考场考官组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即时命题加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人数,按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以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应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市级人社部门批准取消岗位招聘计划。

(一)体检

体检由同级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考生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桂教人〔2002〕1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 号)、《关于做好我区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322号)等规定的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所需经费由考生自 行承担。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 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察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察和体检时间:2016年7月20日前。

七、公示和聘用

1.根据面试成绩、体检与考察结果,按照各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人选,并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河池教育信息资源网和各县(市、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2.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报考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聘用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 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聘用时间:2016年7月25日前。

八、公布空缺岗位(2016年8月4日)。

经过第一阶段的面试、考核、体检和公示后,仍有空缺岗位的,组织一次复征志愿与补充招聘。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放广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报名系统平台(www.jszp.gxeea.cn),发布复征志愿补充招聘信息,开展调剂补充招聘的报名工作。

九、复征志愿与补充招聘(2016年8月上旬)。

1.补充招聘条件。参加了2016年度广西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且取得笔试成绩的考生(含报考乡镇及以下教师岗位,专业对口,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的,免笔试的考生),可以参加补录。已确定为拟录用人员不能再参加补充招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聘用资格,并作诚信记录备案。补充招聘时,参加补充招聘 的考生只能申请一个补充招聘岗位;除具备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补充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2.报考县级以上岗位,笔试成绩需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报考乡镇及以下岗位,是否增设筛选程序后再进入面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

3.有关时间节点。①公布招聘结果及空缺岗位(8月4日)。②复征补充招聘网上报名(8月8日8:00至8月10日17时30分)。③资格审查(8月13日前完成)。④面试、考核、体检和公示等环节,按第一阶段要求执行。

4.其他事宜。如补充招聘结束后仍有未招聘到合格教师的岗位,不再组织二次补充招聘。

十、不诚信报考行为处罚

1、发布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名单)后,考生进入面试资格审查环节放弃面试资格及递补面试资格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2、在发布面试公告后,考生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等环节放弃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 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市事业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市事业单位。

3、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放弃的,3年内不得报考我市事业单位。

4、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 5年内不得报考我市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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