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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

考试方式为直接面试。

(一)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招聘岗位名额与报考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岗位方能开考;招聘岗位名额与报考人数的比例1∶1的岗位不能开考,对招聘岗位名额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为1:2及以上1:3以下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补缺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面试在灵山县教育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内容为试教及考官现场提问问题,根据各位报考人员的作答情况给予评定成绩。

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对达不到1︰3比例开考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为合格。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和体检人选。

(三)实行验证制度。凡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按本简章的规定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经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考场。因提供的证件与应试人员不相符的,取消报考人员的资格。

(四)实行严格监督制度。县纪检监察机构要对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如有违规现象出现,应及时、大胆制止,严肃处理。

(五)成绩公布。面试成绩在考试结束时当场公布。

(六)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核、体检

(一)组织实施。
   在灵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确定人选。
    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并在灵山县人才网公布。

(三)考核。
考核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时,要采取多种形式,侧重了解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要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小组成员签名,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等次。

(四)体检。
考核结束后,对考核合格者,组织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执行,有国家制度的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测。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博(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岗位面试人选中按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确定进行考核、体检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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