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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事业编制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年内无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累计分值未达到6分(按《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认定);
3. 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在职在编教师或2014年、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南宁市所属六县在职在编教师不列入本次招聘范围。
4.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方向)和学历、学位等条件,具备教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能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要求。语言表达能力强,言谈举止文明、高雅,能为人师表。愿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能够胜任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毕业,取得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等)。采取组织考核方式从南宁市以外调入的在职在编教师,须同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三个条件,专业技术水平评鉴良好及以上等次;从南宁市六城区和南宁高新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调入的在职教师,学历可适当放宽至国民系列函授本科;2014年、2015年应届优秀毕业生须具有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校级优秀毕业生,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具有相应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以上招聘人员还需符合南宁市事业单位组织考核聘用人员的其他条件。
7.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编外聘用教师岗位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年内无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累计分值未达到6分(按《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认定);
2. 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方向)和学历、学位等条件,具备教职人员的基本素质,能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要求。语言表达能力强,言谈举止文明、高雅,能为人师表。愿意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能够胜任主管部门和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3. 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截至2015年12月31日),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国民教育系列大专或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等)。
5.已被聘为经开区编外聘用教师的人员不在此招聘范围内。
6.各岗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有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5.其它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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